01. 喬安網路平台公司不是保險公司,為什麼可以銷售互助保險?它合法嗎?
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,於民國52年立法規定:「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。」後於104年修正為:「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」 將「類似保險」的字言刪除。所以不違背保險法內容,當然不受保險法約束,
進一步了解以下說明更清楚了解:
1. 『安家30』以民法「多方契約」的方式,所有會員共同來簽訂並負擔相同的互助權利與義務,這種方式符合目前的法律規定。會員之間的契約約定行為,不需要經過政府許可,因此沒有合法性的問題。
2.全世界的保險有三種,分別是社會保險(政府辦的勞、健保…等)、商業保險(例如:國泰、新光、…等)和互助保險三種。台灣《保險法》也只規範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。法律有規範之行為,當然必須符合法律之規定;但是法律沒有規範之行為就屬於人民自由權的範圍。憲法的精神是「法所不禁」就有自由權,所以互助保險在台灣就成為「不違法,卻無法可適」的保險商品。
3.「 喬安專案 」在民國99年9月15日曾被金管會保險局以「類保險」移送偵查,經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4月22日宣判無罪,地檢署不服上訴台北高等法院,復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於台北高等法院再判無罪,全案定讞。
以上高等法院見解及判例:互助會不構成保險法上之保險或類似保險。喬安安家30屬於互助契約當然是合法行為。喬安安家30互助契約不是依保險法設立成立,因此,喬安安家30互助契約不屬於保險法或其他任何法律規範之行為,是合法之行為。